在此先十分感激新竹縣政府勞工處的勞檢員幫忙,目前申訴案件已達成我的訴求。
以下就時間線敘述相關事件經過。
- 2022.06.08
接聘,就一張聘書,A4大小,前有職稱與約聘期限(民國111/7/1至112/7/31),後有約定事項,其中包含職員工離職應於聘約屆滿前三十日提出辭職書,經學校同意後,始得離職。擅自離職者,應賠償違約金新台幣八萬元整,否則學校得拒發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。
另外,其他未盡事項,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(不過這時也不知道有關規定在哪??)。
且另外有一份切結書,內容包含延長工作時間,給補休,不給加班費,補休未於期限內休畢,視為自動放棄。特休部分逾期未休視為自動放棄,不領取任何不休假獎金。 - 2022.07.01
開工 - 2022.08.16/17
新進教師研習,此時可以看到「有關規定」了,包含一條全校教職員工每月自薪俸中扣取300元共同雇用一位先生於非上班時間在校值日。
→所以我的每月薪資為: 薪資-勞保-健保-300=實領 - 2022.11
這個月前半部時間點記得不是太詳細,主要是有離職規劃,於是查了一些資料,也致電勞工處。回頭與人事反應聘書違約金有違法疑慮,甚至還未提出辭呈,人事已批評我「自私、沒有職業道德、不顧學生受教權、你們這世代年輕人都這樣」(我本身是行政沒有課務,另外我1993年生,這地圖砲似乎不小),且會於服務證明上註記我未履行違約金八萬。
而根據勞基法15-1條基本上就是違法。 - 2022.11.09
辭呈正式提出(2023.01.19離職),也與我的主任商量好會做到學期結束,辦公室的老師也都沒有異議。 - 2023.01.12
由於於現行法規下半年有三天特休,便詢問特休轉工資事項,人事即要我下週直接休三天(我1/19離職…),於是有下圖對話。 - 2023.01.19
離職領服務證明,上面備註違約,並於空白處又寫上聘約存續期間離職,未完成履約。 - 2023.01.30
人事通知特休要另外上簽才會撥款,特此告知。 - 2023.01.31
上午先刷存摺,薪資並無特休轉工資的部分,便前往勞工處填寫申訴書。
向勞工處敘明事件經過與提供相關證據後,勞工處便協助填寫申訴書,包含以下三項:- 服務證明包含不利勞工求職事項。
- 特休未折算工資。
- 每月扣薪資雇用其他員工,請求返還違法扣薪。
當日勞工處即收文
- 2023.02.06
收到勞工處email,表示申訴東泰高中涉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乙案,已依法受理,近日內會安排至該校實施勞動檢查。 - 2023.02.08
收到特休折算的工資。 - 2023.02.16
收到違法扣除的執勤費,同日也收到勞工處email,表示已到校做勞動檢查,服務證明學校重新製作後再寄出。 - 2023.02.17
收到正常的服務證明。